单位在签收解除通知前已补发工资,单位无须支付个人经济补偿3
案例: 王某于2022年1月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,岗位为图案设计员,双方签订劳动合同,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,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。试用期工资3500元,转正后为8000元,提成另算。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,通过银行卡支付。 由于疫情原因,某广告公司经济效益下滑,2023年2月、3月的工资迟迟未能发放。王某于2023年3月15日通过EMS向公司邮寄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同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,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,支付拖欠的2月、3月工资共计16000元;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,支付个人经济补偿金8000元。 经审理,王某提供的《解除通知书》EMS查询面单,显示邮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16时34分,签收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13时15分。广告公司提供的网上银行交易凭证,显示支付工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17时30分。争议的焦点为公司已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予以补正,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? 裁决结果:驳回了王某的诉求。 学习的要点: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的,后又以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,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,根据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(三)不会得到支持。 所以,签收解除通知前补发工资,公司无须支付个人经济补偿金。 (佑成 法务部)2024.02.18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