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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案例:深化了解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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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几日我参看了《中国劳动保障报》第7115期8版《法律服务》维权贴士中一则《本年度还能休年假吗》文,对学习深化了解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颇有感受,现摘录案例与同事们共参学习。案例如下(选自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社局):

2021年3月17日,冯某入职浙江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任设计师,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。2022年7月5日,冯某因父亲住院做手术,且当年他的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0年,便向公司申请休了10天带薪年休假,后在2022年8月至12月间,因家中有事,冯某又陆续累计请了23天事假,公司没有扣事假期间的工资。2023年8月23日,冯某向公司提出要求休4天年休假,遭到公司拒绝,理由是在2022年冯某已休过年休假,后在当年又以请了23天事假,且公司考虑冯某家境困难,父亲又生病,没有扣其请事假的工资。鉴于此情形,冯某2023年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。冯某不理解,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,公司坚持不予准假。冯某于是致电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。冯某得到的回复是文化创意公司未批准其休年休假,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

我们依寻文章的案例评析,参看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,第三条规定:“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”文中冯某是符合当年年休假10天的。该法第四条规定: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
(-)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
(二)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
(三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
(四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
(五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
文中的冯某符合(二)的规定,冯某在2022年享受了10天的带薪年休假,又在当年的年休假基础上请事假超过20天,且所在公司又照常未扣支付其请事假期间的工资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,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,冯某下一年度是不能再享受年休假。

(佑成 法务部)2024.03.27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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