佑成课堂——公司在劳动者提起仲裁当天支付工资,是否还存在拖欠工资事实?1
案例: 2023年4月25日朱某入职某公司。2024年8月18日,朱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3月至8月的劳动报酬为由,通过EMS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2024年8月19日公司签收。2024年8月22日朱某提起仲裁申请,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3月至8月份工资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。经查,该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向朱某转账支付2024年3月份至8月份的工资共计15354.35元,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或向仲裁院说明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理由,最终,仲裁委支持了朱某关于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。 学习要点 本案学习要点在于只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欠薪事实存在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、第四十六条规定,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。 案例分析 虽然本案中某公司已在2024年8月22日(朱某申请仲裁之日)支付了拖欠工资,但客观事实是朱某提出解除合同时,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,且公司还未提供证明其拖欠工资行为的合理性。所以,仲裁院会支持朱某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。
佑成 法务部 撰稿:龙爱民 2025.03.20. |